一、 接受委托
1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要求委托人(物品或物品处置人)提供与其身份及拍卖物相关的证明和材料。
2、接受客户委托后,拍卖人将对拍卖物进行查证、核实,委托人须告知拍卖物存在的瑕疵。
3、商定拍卖保留价。拍卖保留价确定后未经委托人及拍卖人双方许可不得公开。
二、 签订《委托拍卖合同》
1、拍卖人与委托人按照《拍卖法》签订《委托拍卖合同》或由委托人向拍卖人出具《委托书》。
2、收取受理费,用于勘估、鉴定、维护、储运、保管、保险、公正、公告等。
3、双方进行拍卖物的交接、验收并填写《拍卖物移交清单》。
4、接受拍卖后,拍卖人应提供良好的储存和保管,确保拍卖物不受损伤。
三、 前期准备
1、拍卖人通过报刊或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《拍卖公告》,编写印制拍卖资料,展示拍卖物,制定相应的《拍卖特别规定》。
2、竞买人凭单位介绍信、营业执照、法人代表委托书(各人凭身份证明、境外居民凭护照等有效证件)办理竞买登记手续,并
交付规定的竞买保证金(竞得后冲抵拍卖价款,未竞得者凭保证金收据退款)。
3、竞买人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,对拍卖标的物的情况实地查看。
四、 正式拍卖
1、在《拍卖公告》发布后,按告知的时间、地点进行公开拍卖。
2、竞买人办理拍卖会入场手续,领取拍卖号牌,并认真阅读《拍卖规则》及《拍卖会特别规定》,按拍卖师的报价举牌竞价,当竞价已达到或超出保留价时,则由拍卖师当场击槌敲定。
五、 拍卖成交
1、拍卖成交后,拍卖人即与买受人当场签订《拍卖成交确认书》,买受人须按约定时间、方式支付成交价款,之后委托人移交拍卖物。
2、拍卖人按成交额向委托人、买受人收取规定比例的费用和佣金。
六、 移交
1、拍卖人向买受人出具《拍卖物移交清单》和《拍卖成交确认书》
2、如拍卖会有特别规定,委托人和拍卖人可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物的产权移交、证照变更等相关手续。